 |
建
筑
工
程
律
师
|
 |
|
|
|
|
值班总机:021-62382146
总部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A座七层 说明:电话咨询免费,来人当面咨询须提前预约;正式委托的法律事务将由指派律师或专业律师团队签署委托协议后办理。 |
|
 |
| |
| |
| |
|
| 您的当前位置:
上海律师热线>>建筑工程律师>>土地使用>>土地划拨 |
 |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破产财产
|
|
| |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就企业破产问题再次公布司法解释,明确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
这份名为《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企业破产时,有关政府可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处置。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批复》规定,企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此为标的物设定抵押,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抵押权人只有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但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用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批复》还对国有企业以关键设备、成套设备、厂房设定抵押的效力问题作了规定。《批复》已从2003年4月18日起施行,可对正在或尚未审理的案件适用,但不对提起再审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适用。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