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_网上服务系统
  刑事律师 | 知识产权律师 | 交通事故律师 | 婚姻家庭律师 | 劳动法律师 | 医疗纠纷律师 | 债权债务律师 | 网络律师
  房产律师 | 国际贸易律师 | 海事海商律师 | 建筑工程律师 | 保险法律师 | 股票证券律师 | 合同法律师 | 环保律师





 

 
律师热线

值班总机:021-62382146
总部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A座七层            说明:电话咨询免费,来人当面咨询须提前预约;正式委托的法律事务将由指派律师或专业律师团队签署委托协议后办理

 
 
 
  您的当前位置: 上海律师热线>>建筑工程律师>>工程管理>>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12月29日经第3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俞正声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第四条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第六条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可以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 2000-2007 上海律师热线版权所有
http://www.lawyerhotline.com.cn 网络实名: 上海律师热线 网站地图 留言本站
接待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A座七层 值班总机:021-62382146
上海律师热线荟萃优秀律师上百名,致力于提供高品质的专业法律服务,愿与各界同仁携手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