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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变更登记

 
一、提交资料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房地产权证(原件)。


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的,除需提交上述1-4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5、土地用途变更的用地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原件);


6、经房地产测绘成果管理部门确认的土地修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7、房地产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出具的地籍图(原件二份)。

三、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除需提交上述1-4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5、房屋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


6、经房地产测绘成果管理部门确认的土地勘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7、经房地产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勘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8、房地产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出具的地籍图(原件二份)。


四、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登记的,除需提交上述1-4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5、由公安、工商、民政、技监等部门出具的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五、房地产面积发生增减变更登记的,除需提交上述1-4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5、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6、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核验证明书或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7、经房地产测绘成果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测绘报告和确认的土地勘测报告


8、房地产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出具的地籍图(原件二份)。


六、房地产分割、合并登记的,除需提交上述1-4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5、变更事实发生的证明文件(原件);


6、经房地产测绘成果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测绘报告和确认的土地勘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7、房地产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出具的地籍图(原件二份)。


七、基于配偶的身份关系,变更房地产登记权利人登记的,除需提交上述1-4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包括三种情形:


1)登记为配偶一方所有的房地产增加配偶另一方为共有人;


2)登记为配偶一方所有的房地产变更为配偶另一方所有;


3)登记为配偶双方共有的房地产变更为配偶一方所有;


5、婚姻登记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境外婚姻证明需公证:


1)在香港申办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确认。


2)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核对,并出具确认当事人持有的正本与海基会寄送的副本核对一致的证明。


3)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提供的公证文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八、因共有关系的变化,引起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的,除需提交上述1-4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5、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合同或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的合同(原件)。


九、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因该地块的开发经营成立项目公司,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合同将出让合同的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引起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的,除需提交上述1-4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补充合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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