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合
同
法
律
师
|
 |
|
|
|
|
值班总机:021-62382146
总部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A座七层 说明:电话咨询免费,来人当面咨询须提前预约;正式委托的法律事务将由指派律师或专业律师团队签署委托协议后办理。 |
|
 |
 |
|
| 您的当前位置:
上海律师热线>>合同法律师>>法律问答>>一般知识 |
 |
什么是承诺?
|
|
| |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