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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民事答辩状

 

合同纠纷民事答辩状

**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原告上海**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时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上海**时装有限公司认为:本被告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定金预付款,并在合同规定交货日期前预订了空运货舱,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办事,没有违约。相反,原告没有履行先行义务,并要求带款提货,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事实及理由如下:
1、原告有先行义务不履行,被告有权利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按照03SY-N004合同约定,承揽方原告上海**制衣有限公司在产品完工后,应在2004年4月5日送**路全数检品,并负责对B品,即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维修。然而,原告在完工后并没有送检品,而直接通知本被告来收货,这完全违反先前合同的约定。法律及合同均规定,承揽方在交付定作品时均应送检并提交相关质量证明,而原告没有履行此先行义务,并且经被告多次劝说、催促仍未履行,因此,被告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2、原告在交付货款时要求带款提货,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03SY-N004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大货出货后30天内支付货款。然而,原告于2004年4月1日大货还没有出货的时候就来函要求“入仓同时收到货款”,并声称如果没收到货款就不交货,这完全违反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原告不履行先行义务,并要求贷款提货,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忠实履行合同,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及事实,为此,提请法院驳回原告上海**制衣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上海**时装有限公司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四日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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