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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双眼皮"赚"块疤 消费者获赔六千

 

割双眼皮"赚"块疤 消费者获赔六千 

作者:区鸿雁    转贴自: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   12月30日,在云南曲靖当地传得沸沸扬扬的一起美容官司审结,法院二审改判某美容院的吴女士赔偿原告陈女士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并返还服务费等共计5959.68元。

    2004年10月30日下午,总觉得美中不足的陈女士找到吴女士开设的美容院做双眼皮手术,并支付1000元手术费。手术后,陈女士觉得眼睑部(眼皮)即淤血浮肿。为此,陈女士在当地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2549.68元。医生诊断为双上睑术后外观欠佳及双上睑术后疤痕形成。今年3月1日,经司法鉴定评估,陈女士今后需治疗费1890元。

    双眼皮手术的失败,不仅使陈女士容貌受损,而且给其思想和精神上造成很大的负担。对此,美容院以所开美容院无资质证书,收取费用的是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陈女士于2005年3月向曲靖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经消协与该美容院多次交涉,美容院一次性补偿陈女士7000元。

    消协调解达成协议后,美容院反悔,拒绝履行协议。同年6月,无奈的陈女士向麒麟区法院起诉,要求美容院赔偿各种损失近2万元。麒麟区法院审理认为,吴女士在没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接受陈女士美容手术并致手术失败,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判决美容院双倍返还手术服务费2000元及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等费共计6959.68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美容院以收款单位是北京某公司,自己不是适格被告及双倍赔偿不当等为由提出上诉,请求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而陈女士以吴女士无美容资质,却打着北京某公司的招牌经营美容项目,且自己的手术确实是在美容院发生等作了答辩。

    曲靖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按照合同法规定,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陈女士一审选择侵权赔偿之诉,要求赔偿手术费1000元,而一审法院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决双倍返还,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二审不予支持。据此,中院作出前述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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